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統稱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提出,城市群應當根據三部門批復同意的試點工作方案,統籌推進試點工作,高效組織推進氫能技術裝備攻關、工業領域氫能項目、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加氫站建設等4張任務清單落實落地。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多場景規模化應用帶動成本降低,助力氫能技術裝備創新突破,三部門今年8月印發《關于同意京津冀等5個城市群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原則同意京津冀、大灣區、東北(含蒙東)—長三角、新疆—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黃河幾字彎—中原等5個城市群試點工作方案,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試點為期4年。《管理辦法》適用于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的組織實施、考核評價、積分核算、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活動,旨在加強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試點的過程指導、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監督城市群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成效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關于印發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廳聯節〔2026〕39號
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6年10月14日
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6〕59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的組織實施、考核評價、積分核算、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統稱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城市群考核評價、獎勵積分核算、資金申報等工作,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試點的過程指導、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監督城市群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資金和項目監督管理等工作。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成效總結、推廣試點經驗。
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資金安排建議下達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預算,年度績效目標表隨資金預算發文一并下達。
各試點城市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試點組織協調,提出城市群內部監督考核制度和懲罰措施,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監督試點工作有效實施。
第四條 各城市群牽頭城市負責統籌推進本城市群內各項試點工作,定期統籌匯總試點工作情況,編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評報告。主責城市負責推進所負責的試點任務,配合牽頭城市做好試點統籌匯總工作。參與試點任務的城市負責高效推進相關試點任務。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城市群應當根據三部門批復同意的試點工作方案,統籌推進試點工作。
第六條 三部門批復同意的試點工作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需要的,應當由牽頭城市提交變更申請,經牽頭城市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三部門審定。變更申請應當詳細闡述變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條 城市群應當高效組織推進氫能技術裝備攻關、工業領域氫能項目、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加氫站建設等4張任務清單落實落地。
第八條 城市群應當加大先進技術研發和應用支持力度,推動氫能應用技術、工藝、裝備創新突破,實現燃料電池、電解槽、儲運裝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級。
第九條 城市群應當組織本城市群內燃料電池汽車、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創新應用場景等氫能綜合應用產品、裝備、項目等接入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臺”),依據相應規范上傳有關基本信息和運行數據。上傳內容包括涉及獎勵資金核算的車用氫氣加注量、工業項目用氫量、車輛純氫行駛里程等運行數據,以及涉及技術要求符合性的指標對應檢測報告等。
第十條 各試點城市應當定期核驗企業上傳的信息和數據,確保有關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每個年度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城市群上一年度及試點整體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評價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群整體及各試點城市技術裝備攻關、工業領域氫能應用項目、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加氫站建設等試點任務完成情況、面臨問題和改進措施;
(二)城市群為推動試點工作開展的組織、政策、資金、安全與應急等保障措施落地執行情況及獎勵資金管理情況;
(三)城市群試點工作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四)其他需要評價的情況。
第十二條 各城市群的牽頭城市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按要求(詳見附件1)組織城市群內所有試點城市編制自評報告并上報至三部門。涉及到多個主責城市的,各主責城市應當協調相關試點參與城市共同梳理對應主責任務完成情況,并匯總至牽頭城市。
第十三條 各城市群自評報告應當經過牽頭城市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后,通過管理服務平臺報送至三部門。
第十四條 各試點城市對所上報自評報告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資料審查、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等方式,結合有關管理服務平臺數據,對城市群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出具城市群考核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根據試點工作進度,可分為年度評價、中期評價和驗收評價三類。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詳見附件2)量化為綜合評分。城市群綜合評分低于60分的,認定該城市群考核評價不合格。
第四章 積分核算
第十八條 每個年度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有關積分核算標準要求,組織專家對城市群開展相應年度獎勵積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獎勵積分核定表。
第十九條 對于燃料電池汽車場景,車輛推廣積分應當根據城市群車輛推廣應用數量和有關信息,參照燃料電池標準車折算辦法、標準車獎勵積分標準、相應車輛獎勵系數等進行核算。氫能供應積分根據車用清潔低碳氫實際加注量、氫氣類型、加氫站位置等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 對于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場景,獎勵積分應當按照清潔低碳氫應用規模進行核算。用氫量應與下游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相對應。僅完成產品生產、未實際銷售的下游產品對應用氫量,不予核算;完成實際銷售后再申請核算。
第二十一條 對于創新應用場景,氫動力軌道機車、船舶、礦卡、叉車、兩輪車、航空器、備用電源、熱電聯供、氫儲能發電等場景,獎勵積分應當按照產品推廣應用數量和燃料電池系統(或氫內燃機、氫渦輪等)額定功率進行核算。電子、制藥等場景,獎勵積分應當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氫應用規模進行核算;用氫量應與終端產品實際銷售情況相對應。
第二十二條 城市群申報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創新應用場景終端產品應用情況或用氫規模,對應終端產品及項目應符合《通知》有關技術要求,且相關產品均要求在國內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的不予核算獎勵積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群年度車輛推廣、用氫規模等超過試點工作方案當年計劃的,超出部分可在下一年度進行核算。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央財政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撥付獎勵資金。在城市群獲得批復后,中央財政向各城市群預撥一定比例的獎勵資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啟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
第二十五條 每個年度結束后,三部門依據考核評價和獎勵積分核定結果,確認各城市群獎勵資金額度。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城市群,暫停撥付當前年度獎勵資金;對考核評價合格、年度試點任務未全部完成的城市群,視情況核減一定比例獎勵資金。
第二十六條 試點結束后,三部門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對城市群獎勵資金進行清算,試點實施期內城市群累計獲得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6億元。
(一)試點任務未完成需核減資金的,應當退回已撥付資金與應獲資金的差額;
(二)前三年度因進度較慢被核減或暫停撥付的資金,可結合驗收結果視情況補撥;
(三)驗收評價不合格的,不予撥付第四年度獎勵資金,并視情況責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資金。
第二十七條 獎勵資金應當由城市群結合工作方案,用于開展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各城市群應當充分發揮獎勵資金效益,降低用氫成本,并有效傳導至終端產品消納環節。
第二十八條 預撥資金和每年度獎勵資金撥付前,城市群應當編制獎勵資金申請文件,明確各試點城市獎勵資金分配方案,同步編制績效目標(詳見附件3),并按要求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資金分配方案原則上由牽頭城市提出,應當客觀真實反映各試點城市在試點過程中任務完成情況,有效發揮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和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下達后,城市群應當盡快將資金撥付至相關參與主體。地方自籌資金應當聯動中央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一并下達。各試點城市以及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資金撥付監管,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資金撥付計劃和管理細則,明確獎勵資金分配方式、支持標準以及地方自籌資金的使用方式等情況,并通過上傳管理服務平臺的方式向三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試點城市及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未及時撥付中央獎勵資金和地方自籌資金的,視情況研究暫停繼續撥付相應城市群或試點城市的獎勵資金;各級資金撥付到位后,三部門視情況研究后續獎勵資金撥付計劃。
第三十一條 城市群應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確保獎勵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并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自評工作,重點評估獎勵資金執行、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預算、償還政府債務或清理拖欠企業賬款。氫能應用環節已經享受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政府專項債等資金支持的項目或產品,不得納入本試點獎勵資金支持范圍。
第三十三條 各城市群應當建立獎勵資金執行情況臺賬,對照績效目標,按年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價,及時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將相關內容納入自評報告,并報送至三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獎勵資金,如發現資金申報不實、擠占挪用、重復申報、虛假報賬等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三部門。
第六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三部門加強氫能綜合應用試點相關項目的監督管理,為試點城市開展項目建設、管理、評價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六條 三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試點進展跟蹤及日常管理,重點監督工業項目的建設與投產進度,建立項目進展通報機制,對進度未達預期的項目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 三部門建立城市群動態調整機制,對中期評價不合格或連續兩個年度評價不合格的,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調整工作方案;
(二)扣減或暫停撥付獎勵資金;
(三)暫停甚至取消參與城市試點資格。
第三十八條 城市群牽頭城市無法按時報送城市群自評報告、獎勵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內其他主責城市分別報送所負責推進的試點任務相關材料,并詳細說明情況。
第三十九條 城市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門將視具體情況做出通報批評、要求調整試點工作方案、核扣獎勵積分、扣減或暫停撥付獎勵資金、暫停甚至取消參與城市試點資格等相應處理:
(一)中期評價不合格或連續兩個年度評價不合格的;
(二)弄虛作假、違反規定、上報材料嚴重失實的;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無法判斷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
(四)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或銷售本城市群外裝備、原料、產品等;
(五)試點工作進度嚴重滯后,無法完成任務,或距離試點目標相差較遠的;
(六)挪用或占用中央財政資金,或重復申報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將獎勵資金用于本辦法規定不得應用領域的;
(七)出現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第四十條 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解釋,并根據城市群試點工作實際情況優化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群指經三部門批復同意實施氫能綜合應用試點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實施期從城市群批復之日起算,為期4年。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再生能源制氫(也稱“綠氫”)指主要利用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氫氣。工業副產氫主要包含焦爐煤氣制氫、氯堿尾氣工業副產氫、丙烷脫氫副產氫、乙烷裂解脫氫副產氫等;
(二)資料審查指查閱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評報告以及相關檢測報告、證明材料等;
(三)實地考察指選取各城市群中燃料電池汽車、綠色氨醇、氫基化工原料替代、氫冶金、摻氫燃燒以及創新應用場景的部分產品、裝備或項目,對其生產運行、推廣應用、技術指標等進行實地考察;
(四)年度評價指每個年度結束后,對城市群當年試點工作開展的年度評估;
(五)中期評價指第二個年度結束后,對城市群前兩年試點工作開展的階段性總結評估;
(六)驗收評價指第四個年度結束后,對城市群四年試點工作開展的總體評估。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日”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城市群自評報告編制大綱
2.城市群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試行)
3.績效目標表(氫能綜合應用試點)
溫馨提示
查閱“附件1—3”,請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miit.gov.cn)或點擊“閱讀原文”。















